文旅普法|“游”法可依,舒心出游

2026-04-16
“游”法可依,舒心出游

旅途无套路,出游更舒心!为筑牢游客权益防线,守护南皮文旅好口碑,南皮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旅游乱象、铁腕从严查处,诚邀广大游客共同监督、携手维权!  




什么是无证经营与黑导乱象?


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旅游业务;无导游证、伪造冒用证件从事导游活动,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、私自带团。



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陷阱


以“0元游”“超低价团”“尾单特惠”“免费游”等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噱头招揽游客,后续通过强制购物、强制自费项目、隐性消费等方式回本牟利,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。



什么是擅自变更行程与甩团甩客?


未经游客同意,随意删减核心景点、压缩游览时间、擅自增加购物点,私自转团、拼团;因游客拒绝消费等原因,以言语威胁、甩团、扣留游客证件等方式胁迫游客。



什么是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?


不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,或在合同中模糊行程安排、购物次数、自费项目价格等关键条款;发布虚假旅游产品信息,夸大服务标准、隐瞒消费陷阱、误导游客消费。



什么是违规牟利与商业贿赂?


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私货、索要小费、收受购物店回扣;旅行社与购物店串通,通过诱导、强迫消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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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课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

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
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

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八条

旅行社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所得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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